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和收费制度

2013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案和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进行同意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不得私自接案。

第三条  办所建立收案登记薄,进行统一、分类登记,编号管理。收案登记薄由主任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条  本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依照《湖南省律师收费服务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由本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规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以外的费用或财务。

第六条  本所采取张贴的方式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委托人公示,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七条  本所统一管理委托合同、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以及有关介绍信函等。由主任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条  本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发票。

第九条  本所律师严重违反本制度的,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业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