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诉讼案件操作指南

2013年3月12日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指引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六、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指引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五、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薄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薄;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资料;

四、提交诉讼强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强狂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出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延期办证违约金的案件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4)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带外,还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供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力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上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迁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补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证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

 2、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到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 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办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力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处置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既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金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一、关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

(一)自然人(个人)申请

1、执行申请书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依据、内容,并由本人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含一、二审,须由原审法院主办法官加盖生效章)

4、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代理须附执业证和所函)

 (二)法人(单位)申请

 1、强制执行申请水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单位盖章有效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盖章有效)

 4、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含一、二审,须由原审法院主审法官加盖生效)

 5、授权委托书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代理须附执业证和所函)

二、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1、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写明执行原因、依据、内容,并由本人签名(法人须加盖公章)

 2、仲裁机关给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执各一份(复印件须盖章生效)或仲裁委给法院的函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备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6、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三、关于恢复执行

  申请人到原来经办的执行局领取恢复执行申请表,填毕由经办法官及局长签字,并自备申请书1份(法人须加盖公章)、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复印件1份、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各1份、元生效判决书复印件1份。

 

 

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相关规定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

1、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进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复杂案件,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期一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二)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三)行政案件

审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立案期限

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三、送达期限

民事案件立案后5日内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的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答辩状副本。

收到上诉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案件答辩状,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到上诉人。

   四、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五、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田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